【润方研析】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的权与责

      2020-7-23  来源:润方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打印】 字体大小【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的各类企业根据国家疫情防控部署及四川省、成都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复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相关通知、意见等,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用工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可享有的权益进行归纳整理,现总结如下:

一、企业用工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要求组织复工
    1、复工前的准备工作
   1)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准备工作,防止复工生产经营中发生疫情。
   2)成都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复工,应将员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根据自身情况,报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组织复工。
    2、特定企业要保证正常生产和营业
    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3、省内其他行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有序复工
    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1)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
   2)不具备条件安排员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员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3)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员工,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5)可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
    4、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企业不得安排复工,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二)依法发放员工工资
    1、针对确诊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员工,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员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2、针对春节延长假期不能休假的员工

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3、针对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企业的员工
   1)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
   2)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4、针对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1)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成都市企业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特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1、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到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关系。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
   4)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2、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用工权益的保障
   (一)自主管理用工
    员工应提供正常劳动,保障企业有序运营。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发生纠纷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三)对中小企业采取稳岗支持措施
    1、社会保险方面
   1)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缓缴等方面。
    ①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申请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
    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医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将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成都市企业可通过网上或社保经办网点办理,不影响参保职工的权益记录。

②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如果企业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则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
    成都市企业、经营主体,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自申报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最长延至2020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2)社会保险降率调基方面。
    成都市企业2020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202051日至2021430日,成都市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0.6%0.4%执行。成都市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202041日至2021331日,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不上浮。成都市企业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计算。疫情解除后,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3)社会保险欠费清收方面。
    2020年全省将继续稳定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不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4)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方面。
    ①成都市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增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引导其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疫情期及疫情解除三个月内对未进行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暂不停发养老待遇,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应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②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企业可向成都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企业应承诺偿还。
    企业未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先行支付事宜。
    2、提升员工职业技能方面
   1)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的,可使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该平台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2)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将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3)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成都市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岗前培训500/人、提升培训30006000/人。
    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本单位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意愿计划,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实施。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企业补贴,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细实施流程、所需申领材料等由各市(州)自行规定,企业具体向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3、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方面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四川省参保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标准为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成都市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具体申领事宜,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
    4、返岗就业方面
   1)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由企业到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吸纳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2)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为按不低于300/人。
    成都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工业企业输送劳动者,员工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1000/人标准发放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四川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119.6.84.89/)等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提交机构和用工企业基本信息、就业人员清单、劳动合同等资料,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3)疫情期间,成都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请2000/人标准的补助。
    5、中小企业可通过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中可见)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表达诉求。四川省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中小企业也可通过该法律援助,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附录:有关文件汇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等先后发布通知、通告、意见等汇总表。


 

发布时间

名称

发布单位

1.23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1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额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2020)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28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兴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202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1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5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2020)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6

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7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8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2.7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10

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