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因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拆迁案件日渐增加。而拆迁案件的核心在于既要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又要使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有可能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通常情况下,拆迁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而被拆迁人则是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我们认为,在处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界定开发的性质,即是商业性开发,还是市政建设。商业性开发要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市政建设也要按照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合理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
其次,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和违约行为,拆迁安置的地点、面积和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公平、及时、到位。
第三,对拆迁合同解释要规范。为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体现合同的公正,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了标准的拆迁格式合同。但有少数开发商,自行制定格式合同,在设定权利义务时,格式上就有对拆迁户不利的条款。当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决的可能性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遵循“不利解释”原则,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不能按照开发商的利益去解释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