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顺江路特大交通事故受害者赔偿一案
2009年8月21日,某部队一辆货车在道路行驶中采取紧急制动时措施不当,汽车发生向右侧滑,车右前角碰撞正在进站公交车,致公交车冲上人行道,与在站台上候车的傅某某等几人相撞,造成傅某某等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某部队和公交公司负事故全部责任。市政府十分重视该案,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
死者傅某某的父母傅某某夫妇认为:傅某某为其独子且儿时由于药物过敏导致双耳失聪,他们夫妇历经艰辛把儿子培养到研究生毕业,现已成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画家,死亡时年仅29岁。他们夫妇在儿子的培养上付出了比常人大几倍的精力和财力,目前傅某某的作品在以色列等国已卖到1万美元的价格。鉴于傅某某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傅某某夫妇提出了1212.23万元的赔偿请求。由于肇事方都属国家单位,在赔偿上主张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赔偿,主张按成都市的生活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三十二万。
由此,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形成了巨大差异。
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受害者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和三方沟通,认为该案以和解解决比诉讼解决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若不做好受害者家属的思想工作,该案将无法协商和解。鉴于该案的重大性,经事务所研究,决定由事务所主任牵头、承办律师和客户部经理具体负责的团队服务方式代理该案,客户部经理主要负责在精神和生活上安抚当事人。
首先,主任和承办律师向受害者家属表示了同情和理解,并详细地对他们进行了法律阐释,委婉表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并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向其明确说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总的赔偿金额不会超过42万元。如果协商处理,并参照相关法院的判例可提出适当的索赔金额,但其提出的壹仟多万元的索赔金额肯定不现实,建议其降低索赔金额,后傅某某夫妇答应认真考虑。
其次,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和解可能会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此,事务所特派客户部经理专门负责处理傅洪民夫妇的来电、来访,并要求在精神上和生活上作好安抚工作。客户部经理对当事人近百次的来电都耐心接听和讲解,面对他们无数次的悲痛哭诉,都给予同情和安慰。得知他们每晚吃两颗安眠药都无法入睡,还发生过由于悲痛以头撞墙的事情,当即为他们找来医生朋友帮助他们并将他们精神状态极差的情况及时告知肇事方…。正是由于在生活上对他们的处处关心,在思想上的慢慢引导,当事人最终回归到理性。
第三,傅某某夫妇终于在听取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后将提出的索赔金额降到300万元,承办律师知悉其想法后立即与肇事方某部队及公交集团公司联系,主张三方在一起协商处理该案,肇事方均同意了律师的主张。但在第一次协商中,傅某某夫妇就对肇事方特别是公交集团公司的协商态度强烈不满,认为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从未派人对其安抚和道歉,协商时态度也十分粗暴和强硬。在国庆前夕,傅某某夫妇将该交通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对肇事方的不满等起草了一篇标题为《xxx》的文章并翻译成中英文发送到了客户部经理的邮箱,告知准备将该文章在互联网上发布,并同时打算像该事故中另一受害方一样聚集亲朋好友到公交集团公司、市政府静坐绝食或到部队门口下跪拦领导的车以讨回公道。客户部经理获悉后当即制止了他们的行为。特别是在国庆放假的敏感时间,主任、客户部经理放弃休息专程赶到他们住的宾馆,反复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不要采取任何极端行为,并表示既然委托了律师就应依法维权,律师将尽****努力促使三方和解解决,他们最终听取了意见,表示保证放弃采取上述过激行为,由律师依法全权处理。
为此,承办律师主动找到公交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向其沟通并递交了傅某某应按照重庆市的标准予以赔偿的法律依据(因死者某某、赔偿权利人傅某某夫妇的住所地均为重庆市)。公交集团公司另行委派了集团公司事故处理中心的人员来负责处理该案,经无数次协商后,公交集团公司最终同意按照重庆市的标准予以赔偿,赔偿金额四十万。后律师又多次和某部队协商,某部队最后承诺:他们鉴于傅某某的实际情况,愿在法律规定之外给予补偿,且傅某某夫妇及亲属在成都食宿费用亦不从赔偿款中扣除而由部队全部承担,最终三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肇事方共赔偿受害者家属人民币658000.00元,使该案圆满解决。
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无数次当面表扬律师,几次给代理律师发来短信,对律师工作高度赞扬,结案后也亲自送来了他们对律师的感谢信。何律师在该案中正确引导、帮助了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及时阻止了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体现了律师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区、市级领导的高度赞扬。
该案已由省法治办推荐入选了省政法委2009年编制的《‘大调解’体系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