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交通肇事受害人赔偿一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孙伟铭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川A43K66别克轿车行驶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川A9T332比亚迪轿车追尾。随后在高速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以超过每小时130公里的速度向右绕行强行超车后又向左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猛烈冲撞对面正常行驶的川AUZ872长安轿车,接着又迎面先后撞上川AK1769长安轿车、川AVD241福特轿车、川AMC337奇瑞轿车,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造成川AUZ872长安轿车内张景全、尹国辉、金亚民、张成秀四人死亡,代玉秀重伤。
事故发生后,伤亡者亲属共同委托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长升律师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诉讼。
二、律师办案经过
惨案发生后,受害者家属悲痛欲绝,情绪十分激动,恳请法院严惩凶手;同时委托何律师向法院提出了180万的民事赔偿请求。然而经过何律师的细致调查后,发现肇事者孙伟铭却仅有一车一房,价值30余万元,其中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已损毁严重,房屋为按揭付款,尚欠银行债务。而又因其性质属无证、醉酒、超速行驶,负全责,保险公司也拒绝赔付,故肇事者孙伟铭根本无力承担赔付款。这一情况致使双方关系一度恶化,受害者家属情绪一度失控。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何律师立即联系了孙伟铭的父亲和其代理律师,提出若肇事方能积极赔付,受害者家属可以出具谅解书,明确指出得到受害人方面的谅解是二审法院对肇事者孙伟铭量刑上予以酌情考虑的重点。该意见得到孙父愿积极赔偿的肯定答复后,针对受害人家属方面一直要求严惩凶手、不愿意谅解的情况,何律师又极力予以劝解,宽慰他们,事已至此,伤心在所难免,但人死不能复生,伤者还需治疗,还需要人照顾,面对残酷现实,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赔偿,不仅可以缓解伤者的高额医疗费问题,而且对亡者也是一种告慰。通过何律师不懈的努力,受害人亲属方面态度逐步缓和。随后何律师组织双方进行了几次协商,孙父又筹款60余万元,表示自己确实已经竭尽全力,希望受害方能尽量减少索赔额。经过办案律师无数次协调,最终受害者家属也被孙伟铭父亲的行为所感动,最终同意索赔金额从180多万元降到100万元,并对肇事者孙伟铭予以谅解。同时,何律师又多次努力争取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至此,赔款总额由最初的30余万元达到110万元,该案也得以调解结案。
三、社会影响
张志宇、金宇航、代玉秀诉孙伟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调解结案。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上海电视台、四川电视台等一百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专题或追踪报道,该案在全国引起广泛讨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何律师不仅在民事赔偿上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深入研究法律理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时提出:该案定罪准确,量刑过重。并率先提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逃逸后继续肇事发生严重事故的,其主观心态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故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当。在该案二审判决后,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和何律师的观点一致。该案系中国司法实践中将交通肇事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