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四川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四川省内较大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其法定代表人系控股股东,公司的财务人员亦系该法定代表人的亲属。而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另一股东之一的邓某,由于其所持股份较少,加之在事务所经营过程中与法定代表人产生了矛盾,该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时起至2007年一直未向其分红,且法定代表人声称事务所一直亏损。但实际上该事务所的客户较多,每年业务收入可观。于是邓某多次书面要求查看公司的账目,却均被财务人员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为此,邓某特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由其查阅。
本所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邓某作为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即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法应得到支持。
后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