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宜宾农科所”)、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字头公司”)、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隆平公司”)诉绵阳市仙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农公司”)、万源市种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
    2001年6月15日,宜宾农科所将“冈优3551”杂交水稻种向农业部申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003年3月1日,宜宾农科所获得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CNA20010146.3。2002年9月5日,宜宾农科所许可宜字头公司独占实施该品种权。2002年12月12日,宜字头公司又许可四川隆平公司(原四川广汉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独占实施该品种权。2003年,四川隆平公司调查发现仙农公司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冈优3551”种子,万源市种子公司擅自销售该品种种子。宜宾农科所、宜字头公司、四川隆平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均委托我所何长升、谢超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就前述二公司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与公证处协调沟通,由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到万源对万源市种子公司门市部销售“冈优3551”种子的过程进行公证,同时又调查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取得确凿证据后,代理律师代原告方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在庭审时,代理律师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且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二被告明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行为违法,未到庭应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三原告的经济损失15万元。
 
    注:该赔偿金额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类型案件所判决赔偿的最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