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林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续

   2009年12月4日,施小林酒后飚车在什邡亭江东路越过双实线冲向路旁的公交车站,将在公交车站候车的申万贵等人撞倒致4死4伤。该案是孙伟铭案判决后全国酒驾整治后的又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2010年1月润方律师事务所主任何长升律师接受死者家属委托,代理死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11年4月德阳中院判决施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本所曾作报道)。
   何长升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和勘察测量现场后认为,除了施小林和保险公司、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外,什邡市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总则第1.0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第2.2.2条规定:“在路段上设置停靠车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既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不小于50米。……如果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然而本案中什邡市方亭亭江东路209号公交停靠站台的设计就违反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站台设计未叉位设置,更未错开50米距离,也未设置成港湾式中途站,该违规设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该案发生半年后既2010年6月,事故站台已重新修建成叉位港湾式站台,符合国家标准。
   2010年1月,何长升律师接受死者家属申小军委托对施小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接受其余3名死者家属委托向施小林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什邡市公共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8月什邡市法院已开庭,未判决。
   该案因交通事故状告公交公司和城市建设和规划局,可能是全国首例,引起全国数家媒体关注。辽宁卫视《王刚讲故事》,上海卫视,四川《华西都市报》都对该案进行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