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林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
  据2011年8月12日成都商报报道,什邡4死4伤醉驾肇事案 追踪:2009年12月4日16时许,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施小林醉酒超速驾驶一辆轿车冲向人群,致4死4伤。2011年4月28日,德阳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施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无期(成都商报曾作报道)。昨日,该案的民事部分首次在什邡市法院开庭审理,7名死伤者家属提出200余万元赔偿要求,是否转移50万元财产,公交站台设置是否合法成庭审双方辩论焦点。
  2009年12月4日16时,在什邡城区闹市区亭江东路彩泉路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肇事司机施小林醉酒飚车超速驾驶一辆蓝色雪佛兰轿车导致4死4伤。在案发后48小时内,犯罪嫌疑人施小林的个人账户上50余万元被人转取引发公众的猜疑和调查。后经各相关部门的多方调查举证,此案的刑事部分终于在2011年4月29日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人施小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时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由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代理。事实上,我所早在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月即2010年1月便接受了受害者家属的委托,并专门指派了主任何长升律师及谢超律师主办此案,向法院提起独立民事赔偿诉讼。所以在法院调查审理该案刑事部分时,我所代理律师也在积极工作,一方面抚慰受害者亲属的激动情绪,一方面帮他们分析案情,并多次亲赴现场调查取证,恳请他们一定相信律师,相信法律会还他们一个公道。
  2011年8月11日,该案的民事赔偿部分首次在什邡市法院开庭审理,7名死伤者家属提出200余万元赔偿要求。
  在法庭上,原告方代理律师何长升提出, 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异向换乘车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主干路的公共交通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另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规定:在路段上设置停靠车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米。然而案中亭江东路209号公交车停靠站台设计未在叉位设置,其次,原站台应当设置成港湾式停靠站而未设置,第三,站台本应高出地面0.20米,但其实际高仅为0.12米。何长升认为,什邡市公交公司、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亭江东路公交站台,对在此候车的申万贵等人因施小林行为致死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方称公交站台审批程序合法,什邡市公交公司称公交站台属于公共设施并非公交公司所有。什邡市公交公司、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还认为站点设定合法不合法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公交站台的设定并不是事故的发生的必然原因或者原因之一,什邡市公交公司、什邡市规划和建设局认为不应当在该案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施小林驾驶的川FF5706的雪佛兰轿车向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什邡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对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什邡支公司方表示,将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当日,法官并没有当庭判决,法官在宣布此案将择日再审之后宣布休庭。
  对此案的最终判决我所还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