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 名:龚军
  • 邮 箱:1960093139@qq.com
  • 电 话:13508119653
  • 传 真:61500577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公司并购、房地产、建筑、投资、交通运输等

 龚军律师于1990年7月开始律师执业,1992年4月与人合伙创立绵阳恒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1994年8月。1996年7月四川省委党校理论经济学研究生班毕业后,先后在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绵阳市政府法制办和绵阳仲裁委工作,曾任法工委办公室主任、法制办复议科长、绵阳仲裁委副秘书长和绵阳市行政调解中心副主任。2015年10月到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工作,任专职律师。 

  龚军律师长期从事人大、政府法制工作,熟悉人大、政府、仲裁内部各种工作,参与、主办和独立承办各种法律事务数千件,涉及金融证券、公司并购、房地产、建筑、投资、交通运输等众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1997年、1998年,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和绵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负责绵阳市人大代表对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绵阳市人民法院评议个案材料的法律分析工作。人大代表参照法律分析材料对个案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绵阳市人大常委会督促绵阳两院纠正错案105件,在当时绵阳人大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负责法律事务审查。典型案例:绵阳东材科技公司、绵阳双马水泥、绵阳方向机厂等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双马水泥改制中,收购方拉法基公司动用专业律师团队,在收购文件中复杂、巧妙设置合同陷阱(收购合同500多页),经龚军律师独立审查后,找出了合同陷阱并与收购方不妥协谈判,为政府挽回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
  ●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典型案例:富临运业(原绵阳二运司)、绵阳燃气集团、绵阳天润天然气公司、绵阳木材储运公司、绵阳印染厂等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劳动产权、劳动合同、甚至兼并中的国有股权、收购中的对价等重大问题。在该类事项中,本着依法原则,结合实际,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供决策参考,促进了遗留问题的顺利解决。
  ●独立审查政府重大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典型案例:成绵乐城际铁路合同(绵阳段部分)、绵遂路高速路BOT建设合同(绵阳段部分)、王朗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合同、神功环保建设开发合同(绵阳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点项目)、丰谷酒业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在该类合同审查中,特别注重合同陷阱审查,切实保障了政府的根本利益。
  ●依法提出收取特许经营等费用,解决企业间资源争议。典型案例:绵阳新永公司与绵阳水务集团磨家片区供水争议、火溪河水电站开发。
  ●依法提出外置突发事件办法。典型案例:北川县曲山镇特别管制办法。2008年5.12特大地震后,鉴于北川县曲山镇受灾的情况,在救灾现场的第一时间,龚军律师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对北川县曲山镇实行特别管制,得到同意后即草拟了相关报告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至今。
  ●2003年—2007年任绵阳仲裁委副秘书长期间,分管仲裁委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把握案件审理法律关、质量关,进一步树立了绵阳仲裁良好形象。典型案例:长虹公司与韩国公司货款纠纷案、绵阳时代大厦建筑合同纠纷案。尤为需要说明的是绵阳时代大厦建筑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谋损害第三人利益,欲利用仲裁委中个别领导法律业务缺陷,骗取仲裁和解文书,经强烈抵制,迫使当事人撤回申请。后该合同双方当事人转向省内****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按照双方当事人要求制发了仲裁和解书,第三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4500万元),该第三人即向德阳什邡公安局报案,该委分管案件审理的副秘书长被立案调查,后该仲裁委不得不自行纠正。该案在省内仲裁界影响甚大。
  ●尽职履行顾问职责,防范化解委托人风险。典型案例:东旭德阳石墨烯发展基金伙人协议的修改与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