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2-2013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项目及标准    

一、本数据适用有效期【川高法民一[2012]11号】: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本数据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

二、四川省上一年度【2011年度】各项指数:
1.全省城镇居民201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2010年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6128.6元(2010年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2011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3696元(2010年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2010年3896.7元);
5.全省职工2011年平均工资31489元(2010年26952元)。

三、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A 年龄 X≤60岁           17899元/年×20年=3579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7899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7899元/年×5年=89495元
2.农村居民计算基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A 年龄 X≤60岁:         6128.6元/年×20年=122572元
B 年龄60岁≤X≤75岁     6128.6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           6128.6元/年×5年=30643元

四、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1489元/年÷2=15744.5元

五、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年龄段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六、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有收入证明的,参照工资收入;
无收入证明的,目前法院执行数据大致为城镇居民:60元/天,农村居民50元/天或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执行标准50元/天】

八、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本地执行标准为15元/天。

十、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目前本地执行数据有参照30元/天计算的,也有酌情认定总额数据的。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13696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3696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13696元/年× 5年=68480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           4675.5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       4675.5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             4675.5元/年×5年=22877.5元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本地认定死亡精神抚慰金大致范围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残疾精神抚慰金大致在3000元至30000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