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与非

      2012-10-18  来源:润方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打印】 字体大小【  

                                 “忠诚协议”是与非
                      “忠诚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不支持:成都商报
   (成都商报2011年12月20日第24版社会•四川连线 记者杨小波)吴先生离异后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女士。同居不久即独自出钱以李女士的名字买两套房子。2007年3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第二天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书》。协议书写明:“…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两套房子,属家庭共同财产……若一方背叛对方,背叛家庭,只可选择净身出门。”婚后半年李女士便经常夜不归宿。去年2月后竟消失不见。后经调查,吴先生发现妻子与别的异性有染。  
    今年6月吴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按“忠诚协议”把两套房子判给他。11月成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李女士婚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有一定过错。双方签订的《结婚协议书》中,关于“忠诚协议”的内容,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不支持吴先生的要求,仍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2月成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大的一套房屋归吴先生所有,小的一套归李女士所有,并由吴先生支付20万元折价款给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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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男子段某于1999年通过征婚与同是离异的郑某相识,后登记结婚。2000年6月,夫妻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强调: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婚外情等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况,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给予无过错的一方经济赔偿30万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郑就发现丈夫与别的异性有染。段某后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妻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丈夫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行为,可以认为他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诚的约定,判决丈夫支付妻子赔偿金30万元。